陕西嘉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嘉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晓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萍,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利民,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嘉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xxxx。法定代表人:曹少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少云,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2021年8月9日,本院受理***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嘉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少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一、陕西嘉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清偿***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曹少云承担连带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8100元、本案执行费30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或者依职权查核,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依法向曹少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二、冻结曹少云部分银行账户;三、经渭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曹少云有房产登记,但已经被其他法院处置给渭南市临渭区信合。经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陕西嘉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少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关联案件查询,曹少云作为被执行人在临渭区人民法院和潼关县人民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六、依法对曹少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陕西嘉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少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2022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利民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发现的房产已被另案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明强
审判员  张小牛
审判员  成小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