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2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四方区瑞昌路**。
法定代表人:丁香鹏,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任永奇,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20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8000元、违约金11400元、案件受理费用3660元、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9年6月8日、7月16日、8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经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0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桂莲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