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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云01执715号之一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8年4月18日受理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杨勋章、王晓云、普建辉、普里康、方美英、马生林、孙先华、陀正阳、傅维平、王志、邓琳、杨伦章、朱学凤、毕芳、毕敬平、杨帅章、胡晓芳、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已领取接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处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云01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人民陪审员员  榕   人民 陪 审员  罗利萍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