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昆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4执第94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办公区*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010015-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15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70976-2。
申请执行人昆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114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共计人民币208600.66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208600.66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司马衍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