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与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9695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交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勋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84534。
被告: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工业村T2A6-B。
法定代表人:章梦涛,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1802A。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系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15楼A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97620。
被告:杨勋章,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飞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249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22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肖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游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