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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美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异1773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彝族,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红河州蒙自县。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方美英,女,傣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红河州个旧市。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彝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交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勋章。
被执行人:杨勋章,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6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邓琳,女,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住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金碧路*津大厦15楼A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杨勋章、****、***、***、方美英、***、***、***、***、**、邓琳、***、***、**、***、***、***、*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美英、***对本院作出的(2018)*01执71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方美英、***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对五华区春晖小区2组团5幢2楼2号的执行程序。事实及理由:被执行人***身患精神分裂症,***所签的担保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支持异议申请人***、方美英、***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杨勋章、****、***、***、方美英、***、***、***、***、**、邓琳、***、***、**、***、***、***、*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昆民四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2327883.4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018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8)*01执715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杨勋章、****、***、***、方美英、***、***、***、***、**、邓琳、***、***、**、***、***、***、*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存款12327883.45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杨勋章、****、***、***、方美英、***、***、***、***、**、邓琳、***、***、**、***、***、***、*南天禹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价值12327883.45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如被执行人*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不按约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杨勋章及共有人****抵押的位于昆明市龙翔街中段“龙翔廊坊”1单元6层603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及位于昆明市茭菱路交林公寓,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被执行人***及共有人方美英、***抵押的位于昆明市春晖小区2组团5幢2楼2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被执行人***及共有人***抵押的位于昆明市高新区文翠园5幢3单元502号,昆房他证西山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被执行人陀**及共有人***抵押的位于昆明市西园南路27号2幢,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被执行人***共有人邓琳抵押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金牛小区,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及位于金牛小区13幢11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地第20144596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车库;被执行人***及共有人***抵押的位于昆明市茭菱路202号4幢3单元601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被执行人**及共有人***抵押的位于昆明市人民西路西景盛典花苑A座2单元501号,昆房他证西山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南交林林业勘察绿化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方美英、***所提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异议,系对本案原已生效的判决的异议,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方美英、***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杨兴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