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谭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平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11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2017)鲁011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款600000元。二、被告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2018年10月22日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8年10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作出约谈笔录并向其发放终本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