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快达货运代理服务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35519号
原告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黄浦区快达货运代理服务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江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洪立
书记员  许善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