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执26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驰,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法定代表人:魏某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271民初8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书,一、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未付窗帘供货及安装工程款3182523.98元,该款项分期支付;二、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天津市康恒信息可以有限公司一个账号的冻结,广东创明遮阳科技公司解除该账户冻结后,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三、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第一期500000元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剩余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再支付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四、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2182523.98元以及本案受理费的一半即8300元;五、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必须向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六、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对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受理费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若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可对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款项包括本金、应付受理费、违约金。七、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保留对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追究本工程窗帘的数量和质量存在瑕疵的法律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康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本案符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琼0271执2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大   宝
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王传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