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易联云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20号
申请人:天津易联云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区滨睿城4号楼501室-15(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MA05QAUH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号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753231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娜,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天津易联云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45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642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