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博晟弘天实业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瑞玛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晟弘天实业有限公司(原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南京路33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刚、姜颖,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瑞玛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38号中天大厦1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晋家明,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典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中路12号甲。
法定代表人:晋素萍,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辽阳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金景善,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攀鑫平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东程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筱玲,经理。
被执行人:晋家明,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陈筱玲,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金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金景善,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东路83号10号楼101户。
被执行人:孙玉梅,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金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4103999.4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评估拍卖申请,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及网络拍卖,拍卖成交的案款在扣缴执行费和协助扣税后已发申请执行人,拍卖流拍的房产已抵债申请执行人。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将调查等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事宜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夏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