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3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312号裁决书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和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3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