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3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辽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景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31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3000元、补偿金20448元、工资差额28116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10月11日、11月13日、12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经网络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平安银行、建设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依法冻结。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B×××**号车辆(该车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3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桂莲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