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赫茜、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异353号
申请人赫茜,女,1957年6月7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徐迎伏,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妍,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江西路**乙。
法定代表人赵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荻,女,1985年6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金淼,女,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辽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景善,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淼、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赫茜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付款证明。
本院查明,2017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7)鲁02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金淼向原告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人民币120万元。二、被告金淼支付原告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当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未清偿当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金淼向原告支付综合服务费人民币32400元。四、被告金淼向原告偿付律师费人民币69077元。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原告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淼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海口路××××××户房产享有抵押权,可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以该房产折价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六、被告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上述第五项抵押物价款后未获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9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鲁0202执2418号。
2019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赫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标的为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在(2017)鲁02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赫茜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7)鲁02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赫茜,申请人赫茜申请变更为(2019)鲁0202执241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赫茜为(2019)鲁0202执241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 梅
审判员 李 光
审判员 钱 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