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凤与**、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4814号
原告:**凤,女,1965年7月17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金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景泰,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孙玉梅,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金景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与被告**、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景泰、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治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