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230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金景善。
被执行人金景善,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金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孙玉梅,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景善、金磊、孙玉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将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景善、金磊、孙玉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