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异25号
申请人赫茜,女,1957年6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徐迎伏,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滕妍,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9号乙。
法定代表人赵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荻,女,1985年6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金德善,男,195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金景善,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德善、被执行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赫茜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付款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本院查明,201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7)鲁0202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金德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偿付当金人民币220万元及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当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被告金德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综合服务费费人民币59400元。三、被告金德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律师费人民币112601元。四、被告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德善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德善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龙路X号X号楼XXX户房产享有抵押权,可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以该房产折价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六、驳回原告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鲁0202执3176号。
2019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赫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对其在(2017)鲁0202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申请人赫茜,申请人赫茜同意受让该债权及其从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赫茜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经双方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7)鲁0202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信安典当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赫茜,申请人赫茜申请变更为(2018)鲁0202执31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赫茜为(2018)鲁0202执31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 梅
审判员 刘 琨
审判员 钱 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