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文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2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文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东。
原审第三人:上海景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B3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贵。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文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景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6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赵云平
审判员 罗晓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宋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