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26民初61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镇远县。
被告:贵州宁通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73708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乌江怡苑第1-2号楼1单元20层。
法定代表人:万正康,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宁通通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梅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