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7498号
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亚洲旅游论坛永久性会址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673633929X。
委托代理人:陈庭付,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世纪电梯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西山区二环西路实力五星彩园6幢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14004。
委托代理人:***,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新世纪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新世纪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新世纪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另,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8610元退还原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罗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