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084号
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3号竹苑广场三楼北翼14-19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25408E。
法定代表人:魏向辉,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坤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80056295。
法定代表人:李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蕴姿,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沚晴,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并于202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会
石丽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084号
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3号竹苑广场三楼北翼14-19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25408E。
法定代表人:魏向辉,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坤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80056295。
法定代表人:李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蕴姿,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沚晴,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并于202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会
石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