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8337号
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现住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道3号竹苑广场北翼14-19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5408E。
法定代表人:胡晓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坤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3254W。
法定代表人:李宗,该单位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奇,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宾,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4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逵
人 民 陪 审 员 陈洪根
人 民 陪 审 员 冯少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海玲
书 记 员 刘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