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赐阳光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天赐阳光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79号
原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1栋108。
法定代表人:凌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第A3栋N单元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廖旭。
第三人:徐晨岚,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钢,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应良,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晨岚、刘应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晨岚、刘应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晨岚、刘应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遥
书记员王紫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