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同诚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讯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2955号
申请人河南同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8号中原新城新天地4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阳。
被申请人郑州讯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1309室。
法定代表人程建军。
申请人河南同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7899.4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讯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899.4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