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梁育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兵民一终字第00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73号梧桐大厦四层D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向阳二期3号楼4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噶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一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准噶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华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一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1元,退还上诉人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