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双河市沃尔特电气有限公司、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885号
申请人:双河市沃尔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双创孵化中心315室。
法定代表人,孙慧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蓓,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73号梧桐大厦四层D室。
法定代表人:梁育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价值899890.77元的财产,本院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价值899890.7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价值899890.7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苏丽娅·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