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399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南区金汇东路2187号。
法定代表人:应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萍,系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73号梧桐大厦四层D室。
法定代表人:梁育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祥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8,000.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华昊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50,120.00元(其中案款148,000.00元、执行费2,1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  习  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