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新源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1688号
原告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工业城迎宾大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金旭,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应华、李娜,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新源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南湾风景管理区肖家河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陈**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新源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信阳新源新实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洪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