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0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申碑路金杯花园信房集团办公楼3楼。
被执行人闵志浩,男,1970年6月12日生,住浉河区。
李钟源,男,1975年3月25日生,住浉河区经典花园8号楼3单元1006室,身份证号4130211975××××××××。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豫1502民初4971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案件作为被执行人且均未执行到财产,申请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黄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