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执4774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友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82224374B
被执行人:信阳市汇创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79461267A
被执行人:李金旭,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岳克丽,女,汉族,1968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李金旭配偶。
被执行人:李玉晗,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金旭、岳克丽、李玉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国志
审判员 庞 伟
审判员 李郁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