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执26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戍疆。
被执行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旭。
被执行人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被执行人李金旭,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岳克丽,女,汉族,1968年8月1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李玉晗,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李金旭、岳克丽、李玉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李金旭、岳克丽、李玉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之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李金旭、岳克丽、李玉晗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及土地,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故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意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李金旭、岳克丽、李玉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斌
审判员 杨君瑞
审判员 李郁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