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阳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631号
原告:河南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生长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军,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万通,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滨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岳喜生,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金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310国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史清晨,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郑州金阳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