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南高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南高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11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中南高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纬二路东段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住所地卫辉市。
新乡市中南高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2017)豫07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豫0711执13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19日、2017年11月25日2018年6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股票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6月8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G×××××机动车壹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车辆信息及实际位置,故未能实际扣押。
5、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于世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