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南高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中南高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711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南高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环宇大道周村88号。
法定代表人:蔺功力。
***申请执行新乡市中南高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2016)新07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乡市中南高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2016)新07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