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5民催94号
申请人:北京中天博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齐文章,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飞,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北京中天博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中天博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北京中天博地科技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的新版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中天博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天博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庆芬
代理审判员 程惠炳
代理审判员 温晓汾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伍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