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4090号
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北京中天博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京03民终14090号民事判决,现对该判决书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3民终140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0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前增加“三、驳回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