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梨树县梨树农垦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322民初1401号
原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梨树县梨树农垦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梨树县梨树农垦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9元,由原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光
书记员 祝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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