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84民初1832号
吉林市华锐物流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鑫地建材有限公司、李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李泽平现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原告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华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00元,退回吉林市华锐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勤玉
人民陪审员 尚 晶
人民陪审员 赵明慧
书 记 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