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邢有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与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辽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民终450号
上诉人邢有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东辽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具体违法事项如下:1.一审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错误。邢有朋一审起诉状所列被告为辽源市亿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华威公司、东辽县交通局。邢有朋为被雇佣人员,辽源市亿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雇主,华威公司是事故发生工地工程项目的合法承包人,东辽县交通局为工程发包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即邢有朋有权利选择向雇主一方主张雇主替代赔偿责任,也有权利选择向直接侵权人(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主张,因为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很显然从邢有朋所列被告和诉讼请求可见,邢有朋主张的是雇主替代赔偿责任,本案审理的法律关系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华威公司申请追加的***(肇事车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其真实意思是要求邢有朋向直接侵权人即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显然与本案法律关系不符。在一审法院两次询问邢有朋的代理人邢志强,邢志强均不同意追加被告,拒绝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详见一审正卷133页至241页)。因此,一审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对原审原告邢有朋的诉讼请求没有审理,判决主文并非邢有朋的诉讼请求内容。邢有朋的一审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三被告(亿达公司、华威公司、交通局)连带清偿邢有朋因人身损害遭受的损失暂定10万元”。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邢有朋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没有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已经超出了本案原告邢有朋的诉讼请求。对邢有朋向辽源市亿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华威公司、东辽县交通局主张的赔偿请求没有进行实质审理,即遗漏了原告邢有朋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列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总之,法院有向当事人释明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救济途径的义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具体的救济途径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邢有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4.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传冬 审 判 员 李 爽 审 判 员 温桂杰
法官助理 董润鹏 书 记 员 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