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47号之六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吉0104执47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的账户157213×××存款1,837,490.7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的账户157213×××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同玉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