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88号2栋3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3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