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335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88号2栋3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系其提供的《协议书》,但从该协议书上体现,甲乙双方为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三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个人并非该协议书的一方主体,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