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5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太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翰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三某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上诉人通化市太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三某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4)吉058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4)吉058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化市太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