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泰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5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泰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定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44496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226511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泰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351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2年9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泰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泰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绿迪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