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破申89号
本院查明:森工建工公司于1994年2月21日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登记设立,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森工建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0年9月,森工建工公司资产总计181,470,278.20元,负债合计236,944,610.98元。2019年3月22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我省首批“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函》(吉发改财金函【2019】48号)显示,森工建工公司被列入吉林省首批“僵尸企业”名单。森工监理公司申请时还提交了记账凭证、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转账凭证、收据、催款函及复函,用以证明其对森工建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森工监理公司主张其对森工建工公司享有55万元到期债权,仅有转账凭证,且该笔债权未经法律程序确认,无法认定森工监理公司与森工建工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森工监理公司主张其对森工建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无法认定森工建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吉林森工集团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立新
审判员 徐 俊
审判员 冯 曲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