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吉01执62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 3、通过线下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房产,并依法评估拍卖了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五处房产。 4、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宗子君 审判员  李明洋 审判员  李德龙
书记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