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2600号
原告:深圳市正昌时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1#厂房4-D华科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056488。
法定代表人:*玉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06412737。
法定代表人:贺进。
被告: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0641265C。
法定代表人:贺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正昌时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11780.38元的财产,原告深圳市正昌时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以其名下在中信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74×××23账户的存款为上述财产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1780.38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深圳市正昌时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74×××23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11780.38元;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1780.3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