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24民初1372号
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文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164号1**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与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八建)、甘肃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八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在连带责任下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0000元及利息25230.69元(按照平均LPR自2022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3日,实际要求二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止)以上共计945230.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甘肃八建)在被告二(华西公司)处承包了华亭市西华街上亭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2018年原告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在被告一处分包了该项目2号楼的给排水、电气、二次预埋等工程,并进场施工。2018年8月24日向被告一转账100000元,9月10日转账150000元,共计250000元,用于缴纳工程保证金。2020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补签了《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分包合同》确定原告分包的工程建筑面积为23936.99平方米,每平方米235元,工程造价共计5625192元,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后因被告一与被告二就该工程陷入诉讼纠纷,工程面临烂尾风险,二被告遂叫停了原告正在施工的项目。因作为付款义务人的被告一已经撤离施工现场,导致原告在索要已完成部分1210000元工程款及250000元保证金时发生困难。为确保原告的债务得以实现,被告二以债务加入的形式陆续向原告支付540000元后,被告二项目现场负责人***及统计员***、***与原告现场负责人***、***于2022年1月6日进行结算,在1460000元基础之上减去已付的540000元工程款后,下欠920000元。2022年5月17日原告现场负责人***与被告二法定代表人***再次进行结算,被告二承诺对920000元工程款进行分期支付,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100000元,7月30日支付200000元,8月30日支付260000元,9月30日支付尾款360000元。上述支付计划被告二并未如期履行,遂成此诉。
被告华西公司辩称:情况不属实,当时工程未竣工,实际工程量没有这么多。
被告甘肃八建辩称:不符合民法典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的形式,实际上是债权债务转移;2021年6月原被告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华西公司与甘肃八建权利义务消灭,协议还约定瑞安公司缴纳的25万保证金由华西公司支付给瑞安公司,剩余款项由华西公司支付瑞安公司,甘肃八建不承担任何责任;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甘08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调解协议中的第二项约定华西公司就全部债权向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第三条约定甘肃八建全部债务由华西公司承担并清偿;综上债权债务事实清楚,应由华西公司承担。
通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对双方提交证据的认定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甘肃八建承包华西公司开发的华亭市西大街上亭社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甘肃八建将其承包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瑞安公司并签订《水电安装分包合同协议书》,瑞安公司向甘肃八建交纳工程保证金250000元,后因华西公司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工程停工。2021年6月,瑞安公司(甲方)、甘肃八建(乙方)、华西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水电安装分包合同协议书》中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丙方继受,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2018年8月24日和2018年9月10日分两次向乙方缴纳的250000元保证金,经协商均同意由丙方全额向甲方支付,乙方不承担退付保证金责任;剩余款项由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款项,具体支付方式由甲丙双方另行协商,与乙方无关。2022年1月6日,华西公司向瑞安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结算金额1210000元、工程保证金250000元,合计1460000元,已支付540000元,下欠920000元并在结算单上予以注明,该结算单加盖华西公司印章。2022年5月17日,华西公司再次向瑞安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承诺2022年6月30日付100000元,7月30日付200000元,8月30日付260000元,9月30日付尾款360000元。出具该结算单后,华西公司并未向瑞安公司付款,遂成此诉。
另,甘肃八建与华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8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华西公司同意就案涉工程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向相关债权人承担支付责任,并配合甘肃八建办理债权债务清理手续;甘肃八建就建设案涉工程全部债务均由华西公司负责承继并清偿等等。
本院认为,瑞安公司、甘肃八建、华西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书就付款主体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华西公司亦就工程款支付了540000元,并就下剩工程款支付期限进行了明确承诺,华西公司应按照其承诺的履行期限向原告支付欠款,故对瑞安公司要求华西公司支付其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对瑞安公司要求甘肃八建支付其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瑞安公司诉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920000元及利息(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的利息为25230.69元,2023年7月4日后的利息以9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甘肃省瑞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2元,减半收取6626元,由被告甘肃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婕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