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82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八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太阳能货款1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5.4%承担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税金损失14036.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4日,天力环保节能设备东风销售部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从天力环保节能设备销售部处采购8****能设备,总价款17万元,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2部队整体建设修理营营区项目,并约定货款于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该合同上加盖了技术资料专用章,确系该项目使用的技术资料章,双方对该专用章的真实性无争议。从管理责任上讲是被告公司对专用章的管理不严格导致本案诉争争议,所引发的后果不应由原告来承担,该合同对原告来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天力环保节能设备东风销售部依约完成了太阳能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均以投入使用。2019年11月因营业执照联网业务开展,天力环保节能设备东风销售部被注销,其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其经营者即原告承担。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建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被告公司与原告未签订任何合同。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实被告公司案涉技术资料章可以用于签订经济类业务。原告未尽到审查对方主体的义务,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告持有的两联发票存联,无证据证明开具后交付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从未收到过原告经营商户提供的增值税发票。2、被告公司从未出具任何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对外代表被告公司从事经济活动。3、合同上加盖的技术资料专用章并不具备签订经济类合同的基础,在经济合同上加盖经济技术专用章属于无效行为,不能代表被告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认为原告诉求的各标的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起诉被告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加盖的是“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2部队整体建设修理营营区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处署名“***”,但***无法确认是其本人所签,***也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2部队整体建设修理营营区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打印件)中虽有“太阳能集热器”项目,但无***经营的东风销售部的任何字样,无法确认与***或其经营的东风销售部有关。***称开具的两张增值税发票交给了***,开具的名称是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但无证据证明该发票交给了八建公司。
经本院审理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技术资料专用章,在未经施工单位明确授权时只能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等,并不能起到设立、变更、消灭债权的效力。技术资料专用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也不能反映施工单位有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八建公司虽认可***是其案涉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但不认可法定代表人处“***”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且***也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的名字是其本人所签,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八建公司的委托签订了该合同。***也没有提供出八建公司曾有过用技术资料专用章签订经济合同的证据。因此,***无证据证明其与八建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其起诉八建公司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八建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