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1286号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王高强